水上航道定位浮標 警示船只標體
在觀測過程中人的眼睛必須直跟蹤目標,不然會兒目標就不見了;而每個水域觀測都是幾條流速流向和航跡線,每條線都是以公里為單位的,因此每次觀測都需要幾個觀測站,只要交會中有個觀測站跟丟了目標就得重新來過,不僅需量人力、工作長,使用不便,且返工幾率高,加上浮標在觀測過程中易損壞,如氣球會爆,竹筒會因進水下沉及天氣影響視線等原因,也會讓整個觀測重來,導致使用成本高。
水上航道定位浮標 警示船只標體
、浮標制式沿革
() 海關管理時期
清光緒八年(1882年),海關對各口海關管轄的水上助航標志曾作過統規定,內容包括8項,較簡單,江海之分。當時水上助航標志稱警船浮、樁,這個系統明航行船舶與水道兩側界線的關系,以由海上進口方向劃分左側標和右側標,即左黑右紅。所使用的海上浮標制式是單的側面系統。
(二)海管理時期
1960年,海司令部航海保證部、交通部、水產部參照蘇聯有關海區水上助航標志方面的經驗,結合中具體情況,共同研究制定了《海區水上助航標志制度(草案)》,同年9月由海司令部航海保證部公布試行。該制度采用不同涂色和燈質區別標志的作用,明確了“左紅右黑”原則,夜間紅浮標閃紅光,黑浮標閃白光。同時規定:側面標志類為三種,即左側標、右側標、分支匯合標;方位標志類為五種,即北界標、東界標、南界標、西界標和孤立障礙標;用標志類為四種,即沉船標、檢疫標、測量標和捕魚作業標;而中央標志作為單個種類,共四類、十三種。
1960年10月19日至24日,根據新《制度》規定,海北海艦隊司令部航海保證對青島港及附近的14座水上助航標志進行改革,青島港務監督對中沙燈浮標(5號)進行了改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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